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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1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非法救护车实施专项整治的通知》。规范救护车管理,严格控制“黑救护车”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根据《院前医疗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非法救护车采取专项整治。一、更正范围 (一)登记为每个机构都有“救护车”。救护车是指用于医院日常急救、伤病员转运、疫情应急处置、紧急现场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殊大型活动医疗救助以及血液、疫苗等特种物资运输的专业专用车辆。 (二)注册用途不为“救援”,从事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或者医疗转运服务(指医疗机构提供的急救以外需要医疗支持的病人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所谓“黑色救护车”)。二、主要职责 (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库存。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者登记的救护车清单齐全。这还包括已被取消但无法恢复的救护车代表医疗卫生机构。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委托、租赁的救护车进行彻底清洗。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会同公安部门、交管部门,对救护车进行基础盘点,并对救护车新增、删减情况进行实时核查和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人。调配和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和实施救护车管理标准和规定,标准化配置,必要时安装定位装置。严格遵循标准必须删除和更新。未经授权修改、借用、严禁将其转让、关联、与组织或个人签约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完善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各地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规模、医疗资源配置、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量、急救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辆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对救护车实时定位、跟踪调度进行信息核对,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3、开展监督。本着“发证人负责”的原则,政府将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的救护车(特别是长期在外省市停留的救护车)的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资格和服务范围。 4.加强社会监督。基于国家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向社会开放的救护车公众调查功能。队列上喷有救护车两侧二维码,公众扫码即可获取车辆单位、编号、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举报投诉,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等违法行为。 1.严格管控未注册、无救援医疗资质、违法开展救援行动的“黑救援人员”。二、对救护车违法定价和价格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3、严查个人使用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救护车、非法使用警察信号和警示灯以及遵守标志和信号(紧急情况除外)。 4、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组织和人员。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使用救护车、提供资质许可、与“黑色救护车”等勾结、出售患者信息牟利、为“黑色救护车”提供便利保障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监督。 (四)消除拥堵,促进医疗运输服务健康发展。不同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不同区域规划医疗后送行动,协调各项救护投入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护。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计划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疗服务数量,建立医疗运输调度平台,规范机械、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规定参与医疗转运业务,有序解决医疗转运服务供需矛盾,回应群众真实需求。不需要就医的无障碍出行服务是常见的出行服务,由社会福利部门和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交通、商旅服务等,让公民根据需要选择,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3. 实现实施步骤:特别恢复活动将持续一年。 (一)检查自纠期间(2025年10月至12月)。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开展清查工作,完成了救护车数量的基本核查,更新了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认真排查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明确惩治和责任部门的处理方式。 (二)密集修正阶段(2026年1月至6月)。加强监督检查,对收集到的“黑赎金”等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排查,并按照职责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格监控“黑赎金”及其由此产生的问题,并将线索排查结果迅速送达举报人和移送部门。 (三)总结阶段(2026年7月至9月)。铝l 各省份对专项惩教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惩教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专项惩教工作落实情况、成果经验、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设等)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严禁“黑救护”等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侵犯公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我们要从保护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认识和把握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力量积极、一致地实施操作措施。 (二)部门间合作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应急车辆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评估、纠正和应对。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将违法、不合格救护车的举报提示转发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将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立即更新车辆使用性质,并督促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车主立即拆除所有警示灯、标志。建立不合格救护车“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执法。对卫生、交通、市场等部门移送的涉嫌刑事案件开展法律调查监察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受理公众提出的交通服务监管请求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健康、公共安全交通法规、市场监督管理等线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在“急救站、救护车、救护车”等领域违规使用。有关中医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实施专项整治措施。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带头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整改未解决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救护车整治和管理成果。 (三)加强公共关系,推进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广告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公关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公关渠道,普及正规救护车的公众识别方法,鼓励公众主动选择正规救护车。要做好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民举报“黑救护车”等违法行为,及时核实举报投诉,对查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氛围共享社会治理。请及时向国家卫健委医疗急救司反馈整治过程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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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min@moleba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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